“美是每个人追求的梦想
想变美,就来XXX!”
(相关资料图)
悄无声息地
医美广告开始出现在
你我的朋友圈等社交软件中
一个个脱胎换骨的“换头”案例
呼唤着求美者
踏上快速变美的“捷径”
案情简介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监管巡查中发现,微信昵称为“美从我做起电话132********”的罗某在其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宣称医学美容良好效果的文案及图片。
经查,罗某经营一家饮品店,店内无相关医学美容设施设备或医疗器械,不具备开展诊疗活动的能力,不具有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
罗某微信通讯录内共有800多名联系人,均为非特定人群,其微信朋友圈未设置相关查看权限,对所有人公开。罗某在闲暇之余通过个人微信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推荐介绍,如减肥抽脂手术、隆胸手术、提眉手术等,成功推荐朋友圈客户到有医疗资质的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可赚取业绩提成。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法律分析
本案中,罗某作为一名自然人,显然并非医疗机构,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从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医疗机构处转载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构成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消费者对社交平台上分享的“成功案例”需提高警惕心和识别力,看到医疗美容广告时,要注意其是否标注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如发现涉嫌违法医疗美容广告行为,广大消费者可通过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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